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
安置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国转联[200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政府人事厅(局)、外事办公室、公安厅(局)、财政厅(局)、劳动社会保障厅(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并各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政治部,各驻外使领馆、处:
为进一步规范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服务工作,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及其配套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就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军龄和工作时间计算问题
(一)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衔龄、任职年限、边远艰苦地区工作年限和配偶随军并取得常住户口计算时间等截止日期,为批准其转业当年的3月31日。
(二)地方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直接入伍的军队转业干部,选择自主择业的,比照同期入军队院校学习的干部相应确定自主择业条件。
(三)收归军队建制的人武部干部,属于转业复员军人的,其收归前在人武部工作时间连续计算军龄。
(四)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工作单位以军队任职命令确定的单位为准。
(五)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外出学习(进修)或者代职在1年之内的,计算为其原部队驻地工作时间;在1年以上的,计算为其原学习(进修)或者代职部队驻地工作时间。
(六)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时间,累加计算,不满12个月的按1年计算。
(七)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在飞行、舰艇学院学习的,其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时间,从飞行、舰艇学院学员档案记载的上飞机、舰艇时间起计算。
(八)跳伞兵服役年限,不视同从事飞行年限。
(九)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其军龄按实际服役年限计算,不进行折算。
二、关于退役金计发问题
(十)增发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军龄计算,服现役每满12个月计算1年军龄,剩余不满12个月的按1年军龄计算。
(十一)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在地方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直接入伍的,其在校学习时间,与其军龄合并计发退役金。
(十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入伍前上山下乡或者参加地方工作的时间,不作为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比例的依据。
(十三)公安部门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给予边防、消防、警卫部队现役人员立功奖励的,按中发[2001]3号文件有关规定作为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比例的依据。地方给予军队现役人员或者地方给予收归军队建制前人武部干部的其它立功奖励,不作为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比例的依据。
(十四)军队大单位与总后勤部制定的军队干部津贴补贴标准不一致时,按总后勤部制定的全军统一规定标准执行。
三、关于有关待遇问题
(十五)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或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录用或聘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从被录用或聘用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不再享受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有关待遇。其从上述单位辞职、被辞退或解除聘用合同后,不再恢复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待遇。
(十六)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考入普通高等院校学习的,仍享受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有关待遇。
(十七)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符合国家和安置地政府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独生子女费)规定的,由安置地及时计发,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解决。
(十八)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1994年12月31日前,逐月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转业地方后仍继续享受,本人原所在大单位应将名单报总政治部干部部,商人事部有关部门划转所需经费。
(十九)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当地社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并以其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二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受行政刑事处罚后,其退役金的处理,暂参照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 有关规定执行。
四、关于管理服务问题
(二十一)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离队报到手续,与计划分配转业干部同时办理,有特殊情况的可提前办理,截止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由其原部队派专人向地方移交,安置地军转和公安部门应及时办理接收落户手续,最迟不得超过当年9月30日。
(二十二)用人单位调用档案的,须由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用人单位、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三方签订协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辞职、被辞退、解除聘用合同或从高等院校毕业后,用人单位须将档案及时退还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不得转交第三方,同时履行相应的档案交接手续。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从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或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辞职、被辞退、解除聘用合同后,其档案不再退还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
(二十三)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向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出具录用或聘用证明,本人应定期报告有关情况;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辞职、被辞退、解除聘用合同或终止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应及时出具相应证明,并向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二十四)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常住户口拟从安置地迁往其它地区的,应根据拟迁入地落户的有关政策规定办理。未就业期间,其退役金发放、医疗和住房保障仍由原安置地负责;就业后,其相关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五)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因私出国、出境,时间在1年以上的,从第13个月起,每年应向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提供由我驻外使领馆、处或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本人生存证明书。由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书,须经我驻外使领馆、处认证。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凭上述证明,继续支付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出国定居后,其退役金照发。但须本人按照上述公证、认证要求,每年向安置地军转安置工作部门提供本人生存证明。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因私出国、出境或定居的,其境外的医疗费,由本人自理;获准在国外定居的,其住房补贴停发。后又经批准回国定居的,从落户下个月起,安置地军转安置工作部门按国转联[2001]8、9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出国定居后在境外死亡的,其亲属应及时通知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并按照上述公证、认证程序,向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提供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死亡证明书和供养直系亲属生存证明书,安置地军转安置工作部门按规定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
二〇〇六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