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天地专家深度剖析公务员考试之常识判断(二)

浙江公务员考试网  www.91test.net  2007-04-05 00:00
二、法律常识的考点分析

  2007年,大纲明示强调重点考察法律内容,并且在法律内容上补充了对商法、刑法和诉讼法的考察内容,几乎涵盖了所有重要的部门法。对法律内容的重视可见一般。其实对于这部分而言,上述部分法的内容都是大学基础课程《法律概论》的内容,因此考前的法律基础知识的参考书就是大学的《法律概论》课程参考书。另一点,大纲也指出,法律知识主要考察的是对法律知识的运用能力。所以,综合来说,法律知识部分的考点总结,必须重视内容要全面,要涵盖商法、刑法和诉讼法,另一方面,要特别重视非常具体的、在现实有巨大现实意义的法律条文。

  下面,对法律常识部分新增的商法、刑法、诉讼法(其他部分参考其他参考书)的关键知识点,做一个简单的归纳分析,供最后备考冲刺的知识贯穿与强化。

1.商法

(1)商法基本包括:

公司法:公司法概述、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公司的财务与会计、公司的变更、终止与清算;

证券法:证券法概述、证券发行与上市、证券市场主体、证券交易制度、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

票据法:汇票、本票与支票;

保险法:保险合同、保险业务主体;

破产法:破产程序法、破产实体法;

海商法:船舶与船员、海事合同、船舶碰撞、海难救助与共同海损。

(2)公司法专题: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股东符合法定人数;②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③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④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⑤有公司住所。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公司名称和住所;②公司经营范围;③公司注册资本;④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⑤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⑥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⑦公司法定代表人;⑧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3) 证券法专题:

证券交易: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

①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

②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③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④证券交易当事人买卖的证券可以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⑤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

⑥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⑦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依法为客户开立的账户保密。

⑧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4)保险法专题:

财产保险合同:①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②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③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④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④根据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可以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 ⑤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⑥保险人为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取安全预防措施。 ⑦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人身保险合同:①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②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本人;配偶、子女、父母;③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③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④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⑤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⑥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⑦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5)企业破产法专题

债务人财产: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无偿转让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的。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①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②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①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②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③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网站导航|联系方式|网站帮助|隐私说明|

建议使用:1024*768以上分辨率,IE8.0以上版本浏览器

版权所有: 浙江公务员考试网,未经许可严禁复制或镜像 浙ICP备0506090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