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职位分类
1、 什么是职位分类?
答:职位分类是现代人事分类的一种类型。它是根据职位的工作性质、工作的难易程度、责任轻重和所需资格条件对职位进行分门别类、划分等级,并明确规定各职位的职、责、权、利。职位分类为公务员的考核、奖惩、职务升降、培训、辞退及工资福利等各项制度提供了客观依据。
2、 我国公务员职位分为哪几个类别?
答:我国公务员法根据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把公务员职位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同时规定国务院有权根据公务员法,对其职位具有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行业设置新的职位类别。可见,我国公务员的职位分类还处于分化过程中,具体设置多少类别还有待于今后通过实践探索才能决定。
3、 我国公务员的职务序列是如何划分的?
答:我国公务员的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的公务员的职务序列由国家另行规定。
4、公务员级别是如何决定的?
答:任何担任一定职务的公务员都有其相对应的级别。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之间的对应关系由国务院规定。公务员的级别是由公务员所担任的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的。公务员的职务和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第四章,录用
1、什么是公务员录用?
答;公务员录用是指机关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面向社会,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察的办法选拨公务员的活动。用来规范这种活动的各种行为准则和制度安排的总称,即为公务员录用制度。
2、哪些公务员需要通过公开考试来录用?
答、在我国,并不是所有公务员都需要通过公开考试来录用的。事实上,公务员录用的范围是有限的。根据公务员法规定,凡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才必须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核、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办法。除此之外的其他公务员如所有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和担任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是通过其他途径来选拨任用的。
3、哪些人可以报考公务员?
答:在民主社会,担任国家公职既是公民的一项权利,也是公民应该履行的一个义务。但在现实生活中,并不是任何一个公民都可以报考公务员。为了确保录用到高质量的优秀人才,国家对公民报考公务员的资格条件作出了规定。在我国,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是年满十八周岁;三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是具有良好的品行;五是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六是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七是具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公务员法除了从正面规定公务员的基本资格条件外,还从反面作出了一些限制性规定,如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曾被开除公职的人、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都不得报考公务员。
4、公务员录用工作由哪个机构负责组织
答:公务员录用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工作,必须由相当层次、相当权威的机构负责组织。我国公务法规定,我国的公务员录用工作实行两级管理体制。凡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都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但考虑到我国省级行政区划一般规模较大,为了提高录用工作的效率,公务员法规定,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
5、如何录用公务员?
答;公务员录用既关系到公共组织的职能履行,又关系到公民的权利实现。它的公正性为社会广泛关注。为了提高公务员录用的公正性,法律设计了公务员录用的严格程序。首先是发布招考公告。招考公告应当载明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的资格条件、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其他报考须知事项。其次,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确认报考者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再次,对报考申请者组织进行笔试和面试,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对报考者进行报考资格复查、考察和体检。第四步,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第五步,公示期满后,中央一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新录用的公务员还有一年试用期。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6、在录用公务员上还有哪些重要规定?
答:我国公务员法对公务员录用还作了其他一些重要规定。⑴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的规定。我国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的政治原则,但考虑到各民族事实上的不平等,国家法律对少数民族又有适度照顾。这在公务员录用上也有体现。如法律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时,可以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具体怎么照顾,应由相关法律来明确。⑵关于编制限额的规定。法律规定,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进行,凡没有编制,也没有相应的职位空缺,一般不得招录公务员。⑶便利报考的规定。服务型政府是我国政府改革的目标定位,作为一个服务型政府,不仅在职能履行上要强调服务人民,便利人民,在公务员录用上也同样要强调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⑷简易程序规定。一般职位上的公务员,必须经过公开竞争性考试,择优录用。但如果录用是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办法,这主要是为了提高公务员录用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五章,考核
1、什么是公务员考核?
答:公务员考核是指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各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据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所管理的公务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情况,进行了解、核实和评价,以此作为公务员奖惩、职务升降、培训和辞退的重要依据。公务员考核是公务员激励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调动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起到重要作用。
2、对公务员考核有哪些基本内容?
答:我国对公务员的要求非常广泛,由此决定了公务员考核的内容也非常全面。大致说来有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而重点是工作实绩。德,主要是考察公务员的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看他们是否具有共产主义的理想信念、是否具有较高的马克思理论水平、是否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是否具有很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是否具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工作中是否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严于律已、顾全大局。能,主要考察公务员是否具有完成任务职责所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能力,如文化知识、业务知识、专业技能以及一般性的管理执行能力。勤,主要是指公务员的责任心以及由此决定的工作勤勉程度,包括工作中体现出来的纪律性、出勤率、积极性、创造性、工作态度。绩,是指公务员在本职工作中表现出来的工作数量、质量、效率和效益等,它包括所做的工作以及所做工作所产生的积极有益影响。对一个领导人员来说,工作实绩就是政绩。而对于一个一般公务员来说,工作实绩就是他的工作成绩,或者时下所说的业绩和绩效。廉,是考察公务员能否正确处理利益关系,尤其是全局利益和局部利益的关系、整体利益和部门利益的关系、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真正做到廉洁奉公和大公无私。只有在这五个方面都能达到规定要求,才是人民满意的公务员。
3、为什么要以工作实绩作为公务员考核重点?
答: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公务员考核要以工作实绩为考核重点。我们之所以将工作实绩作为考核重点,是因为:⑴工作实绩是公务员德能勤廉的综合体现,一般说来,一个德能勤廉都比较好的公务员,其工作业绩也会比较好。而德能勤廉任何一项如果有所欠缺,其工作实绩都会受到很大影响。因此,我们可以从工作实绩中看出一个公务员的德能勤廉的大致情况。⑵工作实绩本身比较具体明确,容易量化,也不易作伪,因此,以工作实现为考核重点,有助于提高考核的科学性有效性。⑶工作实绩是客观的实在的,有目共睹,以此为考核重点,能够有力地防止考核者凭个人恩怨、私人关系和主观好恶来评价公务员,使考核结论客观公正,令人信服。⑷以工作实绩为考核重点,还有助于形成办实事、求实效的良好政风。
4、公务员考核的类型及其相互关系
答:公务员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两种类型,其中平时考核是整个公务员考核活动的基础,定期考核时必须考虑平时考核的情况,并综合其他因素最终确定公务员的考核结论。
5、关于公务员考核的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答:公务员的考核程序因领导成员与非领导成员之分而有所区别。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其程序是:⑴先由个人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⑵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后,提出考核等次建议;⑶是由本机关负责人或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对领导成员的定期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6、公务员考核等次是如何划分的?
答:每个公务员的工作努力是不同的,工作绩效自然也有区别。公务员的利益分配、职务升降必须与此紧密相关,才能最大限度地激励公务员。为此公务员的考核必须有等次划分。根据法律规定,我国公务员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定期考核的结果应当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7、公务员考核的结果有何法律效力?
答:公务员考核结果的法律效力主要是指考核结果对公务员权益的合法影响。根据法律规定,公务员定期考核的结果是要作为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从而使这些环节上的人事管理行为更具有科学性、公正性和说服力。
第六章,职务任免
1、什么是职务任免?
答:职务任免是任职和免职的统称。公务员任职是指任免机关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及任职条件要求,通过法定的程序任用公务员担任某一职务。免职是指任免机关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免除公务员所担任的职务。随着职务的任免,公务员的权力和责任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因此,职务任免,就其实质而言,是一种确立或取消公务员权力与责任的人事管理行为。
2、我国公务员任职形式有哪几种?
答:任职形式即选拨确定任用对象的方式。根据法律规定,我国公务员职务的任职形式主要有选任制、委任制,除此之外还有一种聘任制。选任制是指由人大通过选举确定任用对象担任一定的职务。委任制是指由任免机关在其任免权限内,直接委派工作人员担任一定职务的任用方式。聘任制是指用人单位通过合同契约形式任用工作人员的一种任用方式。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职务。任期届满不再连任的,或者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其所任职务即终止。委任制公务员遇有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职务发生变化、不再担任公务员职务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职务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任免其职务。聘任制公务员则依合同确立机关与公务员双方的权利义务。聘任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
4、 国家对公务员任职上有哪些限制?
答:国家对公务员有以下限制:⑴是规定领导成员职务实行任期制;⑵是规定公务任职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⑶是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第八章,奖励
1、什么是公务员奖励?
答:奖励是公务员管理不可缺少的一种手段。是机关对其所属公务员之优异的工作表现和卓越的工作成就的肯定性评价。它对于调动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机关工作绩效、培养你追我赶、奋发向上的机关工作作风都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